本次修订的《
报废汽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有一条重要原则,就是要坚持问题导向,着眼于解决
报废汽车回收行业存在的深层次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重点围绕四个问题进行解决。
一是、解决回收拆解环境污染问题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过程会产生一些废油、重金属等有毒有害污染物。《办法》修订草案要求,必须要进行安全规范的处理。过去长期以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存在技术水平较低的问题,造成环境保护方面的一些隐患,《办法》修订草案对回收拆解企业的环保设施、设备和操作规范等方面都提出了强制性的标准和要求,对环保违法行为加大监管力度和处罚力度,将有效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二是、要解决机动车零部件再制造的法律障碍
《办法》修订草案规定,部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循环利用条件的,允许再制造再利用,这打开了法律方面的通道,也是国际上通用的做法,是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明确要求。但是原来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五大总成”只能作为冶炼的原材料,要求拆解下来的“五大总成”都要进行回炉。《办法》修订草案对再制造方面进行了重大修改。
三是、解决了监管力度的问题
报废机动车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必须要按照最严格的要求、最严格的标准进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通过进行行政处罚、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认定书等手段,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拆解企业进行处理。针对日常监管比较薄弱的问题,《办法》修订草案规定要建立“双随机、一公开”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引入信息技术手段等监管措施。同时,对各部门执法活动衔接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四是、解决了民间投资进入壁垒问题
原来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设立回收企业应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但是在实践过程中,部分地市只设立了一家回收企业,实行总量控制,客观上造成了垄断,不利于市场竞争,也限制了一些民间资本的进入,回收企业也缺乏升级改造的动力。《办法》修订草案在制度层面取消了数量控制的要求,有利于各种资本,包括民间资本的进入。同时,原来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已经出台了17年,部分条款与近年颁布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不衔接,在新的《办法》修订草案里作了相应调整。
报废汽车拆解行业不仅要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更是很重要的“利废企业”。 “目前一些比较好的汽车拆解企业,利用良好的管理与科学技术力量,将面向社会车辆的回收做到‘一站式’服务。即通过预处理对污染源进行全面控制,并且严格按环保要求,进行危险废弃物的储存与转移。同时在资源的分类与销售上也做到了精细化。”
因此,报废汽车拆解行业也需要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及广大车主们的正视。有些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的管理成本、运营成本及环保成本在不断增加,可以考虑将部分‘危险废弃物’列入豁免目录,从而平衡产业链,以事后监管为核心,逐步推动危险废物的精细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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