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从他人手上买了一辆
报废汽车,用于渣土运输。2017年9月,陈某在去修车的路上将一名骑摩托车的男子撞死。事故发生后,交警认定陈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陈某没有什么积蓄,只筹集到十万元赔偿给死者家属。因死者系在下班回家的路上出事,单位作了工伤赔偿。
之后,死者家属将陈某及车辆登记车主某公司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陈某及某公司赔偿80余万元。
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发现陈某所驾驶的车辆系交通部门认定的接近报废汽车,而且该车经多次转让。该车登记车主为某公司,实际车主为李某,而李某又将车卖给赵某,赵某再将车卖给陈某。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并根据原告的申请,法院依法追加李某、赵某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在向李某、赵某送达追加通知时,两人都觉得冤,称车子已经卖给别人几年了,而且双方还签订了协议,明确交易后原车主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在庭审后告知李某和赵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本案涉事车辆经交通部门认定已达到报废标准,该车辆所造成的交通事故赔偿所有的转让人都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换言之,这种类型车辆是严禁转让的,其在协议上签订的转让后不承担任何责任也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经过承办法官的解释后,几名被告表示愿意承担责任,并与原告达成了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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