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作为一种快速行驶的交通工具,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为了保障行驶安全,国家对机动车规定了强制报废年限。机动车到了报废年限,车主就应当停止使用,向交管部门主动申请汽车报废、注销登记。否则,如果继续使用或者转卖他人,就可能受到处罚或者带来其他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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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心存侥幸,为了眼前利益铤而走险,把已到汽车报废年限的机动车擅自转卖他人。一旦发生事故,买卖双方就可能因此而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根据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汽车报废的情况包括: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方面,规定明确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专用校车使用15年;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等。
 
规定称,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根据规定,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进行引导汽车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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